工程招投标回避原则-招标人回避
本篇文章给大家分享工程招投标回避原则,以及招标人回避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文章信息一览:
- 1、对评标项目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情况有哪些
- 2、评审委员会专家隶属于招标单位(甲方),必须回避吗?
- 3、政府采购回避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 4、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什么前保密
- 5、什么是建设行业中的规避招标,一般会以什么手法出现
对评标项目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情况有哪些
ABC【解析】评标专家有下列可能影响公正评标情况的,应当回避:(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主管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有关的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公平和透明。与招标项目有利益关系:评标专家不能在招标项目相关的商业利益方面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例如拥有项目投标企业的股份或从中获得经济利益。与投标人有关联:评标专家不能与投标人存在亲属关系、婚姻关系、有合作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等。
应当在招标中回避的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①投标人或者投标主要负责人的亲属;②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③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④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但在参与投标时甲必须回避。******购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在******购活动中,***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姻亲关系的。当然,还是不建议甲的亲属投标,这关系还是有点敏感得。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 根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的规定,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况有:1)已经参加了招标文件审核的专家,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编号下同一包的评标工作。
评审委员会专家隶属于招标单位(甲方),必须回避吗?
1、评标委员会专家由甲方代表参加是可以的,其依据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2、是这样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专家,必须要在当地建委(建设局)专家库中抽取的,是不能直接使用您单位自己专家库中的专家的。您单位专家如果在库中原则上是要屏蔽的。
3、评审委员会成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评审委员会成员与其他供应商以及自身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其回避。评审专家由***购代理机构从省******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取的专家数量无法满足评审要求的,经同级人民***财政部门核准可以***取选择性确定方式补足。评审专家的抽取和使用应当严格保密。
******购回避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购实行回避制度,即在******购活动中,***购人员及其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2、四)与供应商的法人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供应商认为***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购人或者***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3、法律分析: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对同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须主动提出回避。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什么前保密
答案解析: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进行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答案】:D 2021教材P34 本题考查的是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根据百度教育查询得知,该题原题为:根据《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前应当保密。A.开标、B.合同签订、C.中标候选人公示、D.中标结果确定,正确答案选择D。
什么是建设行业中的规避招标,一般会以什么手法出现
所谓规避招标,是指招标人以各种手段和方法,来达到逃避招标的目的。《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规避招标的行为主要有:(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
所谓规避招标,是指招标人以各种手段和方法,来达到逃避招标的目的。《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也就是说,《招标投标法》对招标是明令禁止的。
通过拆分项目来规避投标。建设单位将造价较大的单个工程拆分为各个子工程,每个子工程的造价低于招投标限额,从而规避招标。例如,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某单位将写字楼装修工程肢解为地坪装修、吊顶等项目对外单独发包。通过“大吨小标”的方式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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